无领导小组讨论评分细则篇1
1、辩论技巧:语言流畅,分析、反驳和应变能力以及论点的说服力和逻辑性(40分);2、内容、资料:论据内容是否充实,引述资料是否恰当(30分);
3、风度及幽默感:表情动作是否恰当,是否有风度及幽默感(15分);
4、自由辩论:个人在自由辩论中的表现(15分)。
无领导小组讨论评分细则篇2
一、资历分(总计50分,超过50分按50分计)1、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每年1分。
2、担任现专业技术职务年限,每年1.5分。
3、任现职以来从事管理工作年限,其中兼职人员按最高级别计分:
校级2分/年;
中层1.5分/年;
年级组长、教研组长1分/年;
班主任、团队学生会指导老师和宿舍管理员等0.5分/年。
4、任现职以来,毕业班任教年限0.5分/年(非高考学科且未任教高三的每5年计1年)。
二、主要工作业绩分(总计30分,按最高级别计分,除业务荣誉外均为任现职以来业绩)
1、业务荣誉:
无锡市名师10分,无锡市学科带头人8分,无锡市教学能手、班主任工作能手6分,无锡市教学新秀、班主任工作新秀4分,江阴市学科带头人6分,江阴市教学能手、班主任工作能手4分,江阴市教学新秀、班主任工作新秀2分。
2、综合荣誉(单项荣誉分数减半):
(1)省级5分,无锡市级3分,江阴市级2分。
(2)年度考核优秀1分/年(最多2分)。
3、业务比赛获奖(非教育行政部门颁奖的分值减半,如协会、学会等):
省级一等奖5分,二等奖3分,三等奖2分;无锡市级一等奖3分,二等奖2分,三等奖1分;江阴市一等奖2分,二等奖1分。
4、科研类(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立项的课题分值减半):
(1)国家级课题负责人6分,主要参与人3分;省级课题负责人4分,主要参与人2分;无锡市级课题负责人3分,主要参与人2分。
(2)无锡市教师专项课题结题者负责人2分,参与人1分;江阴市教师专项课题结题者1分。
三、评定分(总计20分)
评定分共设优+(10分)、优(9分)、良+(8分)、良(7分)、合格(6分)五个等级,由岗位聘用评定委员会和岗位设置领导小组分别打分,取平均分后相加而得。
无领导小组讨论评分细则篇3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简称“推优”),是培养造就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充实党的新生力量的需要;也是激发广大团员青年的政治热情,增强共青团组织的吸引力和凝聚力的需要。为进一步贯彻团省委深化“推优”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我校“推优”工作,根据淮工委组字[1994]第8号文件要求,结合我校“推优”工作的实践经验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发展二十八周岁以下优秀大学生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发展团员入党一般应经过团组织推荐。
第三条各级党组织要充分认识“推优”工作的重要性,帮助和支持团组织开展“推优”工作,使“推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第四条各学院在建立学院团委的基础上,在团支部委员会健全并能正常开展工作以后,方可进行“推优”工作。
第二章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推优”的对象:
1、二十八周岁以下,递交了入党申请书的团员,或二十八周岁以上递交入党申请书的非党员团干部均可作为推荐对象。
2、“推优”对象必须是经过校团委举办的青年共产主义学校培训合格的团员;
第六条“推优”的条件:
1、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思想上积极要求进步,能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系列重要讲话精神。
2、入党动机端正,充分领会党员的权利和义务,有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3、能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敢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
4、能够在各方面严格要求自己,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与社会工作,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5、团结他人,群众基础良好。
第七条为了保证“推优”工作质量,对“推优”对象特作如下规定:
1、文化课成绩在本学年有不合格的团员不推荐;
2、没有受过任何表彰的团员不推荐;
3、班级综合测评名次不过半的团员不推荐;
4、没有参加“双学小组”和志愿服务的团员不推荐;
5、支部民主测评票数不过半的团员不推荐(参加民主测评的团员必须超过本支部团员总数的4/5);
6、支部推荐程序不符合要求的不推荐。
第三章要求及程序
第八条团组织向党组织推荐发展对象,要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基本条件,对申请入党的团员进行全面考察,对基本具备预备党员条件的优秀团员,团组织应及时向党组织推荐。对于条件尚不成熟的应继续培养,杜绝片面追求推荐数量、降格以求的现象。
第九条团员一般在各自所在团支部推荐;对校级学生干部,在征求有关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可由校团委直接向其所在党组织推荐。
第十条每名团员在校期间最多推荐两次,推荐有效期为两年。
第十一条关于“推优”的时间安排:原则上一学年两次,上半年在五月,下半年在十二月。
第十二条推优工作程序和步骤:
1、各团支部开展“推优”工作应在学院党组织指导下,在学院团委的领导下进行;
2、“推优”工作开展一周前,各支部召开支部团员大会,学习本《细则》以及党员标准,公布申请入党的团员名单,介绍其情况,并要求每个团员依据“推优”条件进行评议;
3、各团支部在广泛听取团员意见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对申请入党的团员进行民主测评,填写民主测评表,当场公布测评结果;
4、团支部委员会根据支部测评结果,确定推荐对象,推荐人数不得超过本支部团员人数的15%,向全体团员公布确定的推荐名单后,书面报学院团委审批;
5、学院团委召开委员会议,对各支部“推优”情况进行汇总、审查后,到院团委领取《优秀团员入党推荐对象审核表》,下发各团支部组织专人统一填写,表格一式两份,经学院团委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后,报校团委审核;
6、校团委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后,确定推荐名单,发文至学院团委,并抄送校党委组织部,由学院团委向学生党支部推荐;
7、团支部将“推优”过程及结果记入《团支部工作手册》;
8、对已列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团员,其“推优”材料归入申请入党材料中。
第十三条各团支部要认真填写《优秀团员入党推荐对象审核表》。推荐理由一栏应填写如下内容:
1、思想品德方面的表现;
2、学习、工作及获奖情况;
3、存在的缺点和不足;
4、民意测验得票情况(团支部应到团员数、实到团员数、得票数)。
第四章审核及考核
第十四条学院团委要在认真检查各团支部推优工作的基础上,将该次学院“推优”名单、总结材料和检查记录上报校团委备查。
第十五条校团委在各学院团委“推优”工作结束后的两周内对其所报材料进行审核;校团委审核“推优”工作的程序:
1、听取学院团委负责人关于本单位“推优”工作情况汇报;
2、检查各学院团委“推优”工作小结和调查了解记录中的有关情况;
3、签署审核意见,并将《优秀团员入党推荐对象审核表》反馈到各学院团委。
第十六条“推优”工作的考核
1、校团委根据各学院团委“推优”工作情况对各学院团委的“推优”工作进行考核。
2、考核标准:(1)学院团委、团支部推荐人数与团员总数相比的百分数来衡量“推优”的面;(2)学院团委、团支部推荐人数与发展入党人数相比的百分数来衡量“推优”的质量。
3、考核结果计入学院团委工作总评分中,作为评选年度先进基层团组织的重要指标之一。
第十七条各级党组织要进一步加强对“推优”工作的领导,要定期听取团组织对团员青年培育教育情况汇报,认真分析总结,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制订年度发展党员工作计划时,要注意听取团组织的意见,及时帮助解决“推优”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党委组织部将把“推优”工作开展情况作为检查和考核相关基层组织发展党员工作的内容之一。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校党委组织部和校团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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